第七章 统计调查制度
复习要点
统计调查,是指统计部门按照法定的程序,依照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和科学的调查方法,有组织、有计划地向被调查者收集统计资料的活动。《统计法》所说的统计调查,主要是指对原始统计资料的收集。
统计调查在整个统计工作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一、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制度
1.统计调查项目的概念
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为实现特定统计调查目的,由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
我国的统计调查项目分为三类,即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1)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项目。
(2)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各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
(3)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地方性统计调查
项目。
《统计法》第11条规定,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
2.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审批和备案
(1)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国家统计局单独制定;二是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其中,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其他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2)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3)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分三种情况:一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二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独制定;三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3.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原则
(1)必要性原则
(2)可行性原则
(3)科学性原则
4.统计调查制度的制定、审批和备案
统计调查制度,是指实施统计调查必须遵守的技术性规范。
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包括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等内容。
统计调查制度一经批准或备案即产生法律效力,统计调查应当按照依法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
5.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的内容
依据《统计法》第l5条的规定,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未标明上述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调查活动。
二、统计调查方法
1.统计调查方法的重大改革
2.统计调查方法
(1)周期性普查
周期性普查是指根据事先确定的周期,通过逐个调查各个统计调查对象在一定时点上或一定时期内的社会经济活动情况,全面、系统地搜集整理和提供反映国情国力的统计数据的调查方法。
(2)抽样调查
抽样调查即根据概率理论,从全体调查对象中随机抽取部分样本单位进行统计调查,获取样本单位数据,并据以推断总体情况的统计调查方法。
(3)全面调查和重点调查
(4)利用行政记录
依照《统计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
三、统计标准
1.统计标准的概念
《统计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保障统计调查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的标准化。
2.统计标准的制定
统计标准,分为国家统计标准和部门统计标准。
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
四、统计调查经费
《统计法》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重大国情国力普蠢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