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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用书(初中级)统计业务知识》学习指导 统计法规:第六章 统计行政许可制度

发布人:圣才学习网  发布日期:2010-07-24 11:26  共人浏览[] [] []
 
  第六章 统计行政许可制度
复习要点
  统计行政许可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统计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根据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统计行政许可项目有三项: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是针对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提出的专业资格要求。
  1.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主管机关及其主要职责
  国家统计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负责编制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命题、制定考试管理办法和考务规则等工作;统一设计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统一制定编号规则;依法撤销已经授予的统计从业资格等。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
  2.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程序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统计从业资格认 定的实施程序主要有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等。
  (1)申请。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属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必须有相对方的申请才能 实施。此外,行为人还必须经过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
  (2)受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承办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不同处理。
  (3)审查。对统计从业资格申请的审查,分为初步审查和终审。
  (4)决定。
  3.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实施机关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授予行为人从事统计工作的一种资格证明文件。
  (1)持证人员的范围。
  (2)证书的使用。
  (3)继续教育。
  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
  1.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的法律依据
  《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2004年10月以国家统计局第7号令公布的《涉外调查管理办法》。
  所谓涉外调查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
  2.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的机关
  根据《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为涉外调查机构进行资格认定的机关。
  3.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应当符合的条件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4.申请程序
  5.关于涉外调查许可证件的有关规定 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三、涉外调查项目审批制度
  1.涉外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涉外调查项目的审批权限。
  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对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审批。 2.申请涉外调查项目应当提交的文件
  3.涉外调查项目的审批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对涉外调查项目的审批做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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