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公务员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可适用的处分措施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针对不同统计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处分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一)针对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发生的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和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处分规定第三条规定,对责任人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同时还规定,对打击报复行为的责任人,应当从重处分。
(二)针对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处分规定第四条规定,对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三)针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处分规定第五条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针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以及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处分规定第六条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五)针对统计调查对象在接受调查时发生的虚报、瞒报统计资料,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以及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行为,情节较重的,处分规定第七条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六)针对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处分规定第八条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七)针对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行为和未经本人同意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的行为,以及泄露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处分规定第九条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八)针对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第十条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