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统计行政复议的范围
统计行政复议范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统计行政复议的事项的范
围。统计行政复议范围,也可以理解为统计行政复议机关对哪些统计行政行为具有行政复议审查权,或者统计执法机关的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引起统计行政复议。
根据我国统计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能够引起统计行政复议的范围有如下具体统计行政行为:
一是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二是行政不作为。如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授予统计从业资格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决定的行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不颁发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颁发涉外调查许可证的行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予以批准的行为等。
三是被认为行政侵权、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行为。
(二)统计行政复议的管辖
统计行政复议管辖,从形式上看,是指复议机关受理统计行政复议案件的权限分工。它要解决的问题是:哪一级哪一个复议机关受理哪些统计行政复议案件。统计行政复议管辖权的确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统计行政复议的,其复议管辖权的确定由申请人选择。申请人既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申请复议。
二是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其复议管辖权属它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一般为本级人民政府。
三是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管辖根据《统计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执行。具体分两种情况:当事人对国家统计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其他调查机构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在该派出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四是对国家统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国家统计局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