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行政复议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执行。
(一)申请
统计行政复议的申请,是指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统计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引发行政争议,而依法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请求,要求统计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的行为。行政复议的申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二)受理
统计行政复议中的受理,是指复议机关基于相对人的申请,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条件,决定受理并准备审查的行为。复议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对其内容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包括申请人是否合格;复议请求是否具体明确;复议申请是否符合复议范围;是否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本机关是否具有管辖权;申请人是否已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审查
统计行政复议的审查,是指统计行政复议机关对该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争论的焦点等进行审查的过程。这是统计行政复议的关键阶段。
统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若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在审查范围上,复议机关既不受复议申请人复议请求范围的限制,也不受原具体统计行政行为内容范围的限制,而应以全面审查为原则。
(四)决定
统计行政复议决定,是指复议机关经过对统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根据事实和法律,就被申请复议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做出的相应决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维持决定。此种决定是指统计行政复议机关做出维持原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决定。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复议机关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内容适当的,由行政复议机关做出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二是履行决定。此种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复议的统计行政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主要适用于被申请复议的统计行政主体拒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如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授予统计从业资格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决定的行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不颁发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颁发涉外调查许可证的行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予以批准的行为。
三是撤销、变更和确认违法决定。此种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审查,认为作出该具体统计行政行为时,存在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情况,从而依法作出撤销、变更该具体统计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统计行政行没收违法所得(属财产罚的一种)为违法,并附带责令被申请的统计行政执法机关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做出具体的统计行政行为的决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