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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行政诉讼:统计行政诉讼的范围

发布人:圣才学习网  发布日期:2010-08-07 10:29  共人浏览[] [] []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引起统计行政诉讼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有三类,一是统计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二是统计执法机关的不作为行为,三是统计执法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一类,统计行政处罚行为:主要是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第二类,统计执法机关的不作为行为,如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不授予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不颁发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颁发涉外调查许可证的行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予以批准的行为等。
  第三类,统计执法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只要相对人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又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就可以依法提起统计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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