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0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工作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0〕14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人力资源)局、统计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2010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40号)和全国统考办《关于2010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统考办字〔2010〕1号)精神,为了做好我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我省参加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人员范围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在岗统计专业技术人员。
二、组织领导
全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的要求,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共同负责组织实施。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人力资源)局、统计局共同负责本地区高级统计师考评结合试点的有关组织管理工作。
全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的考务组织实施工作由省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统考办”)负责。省统考办设在省统计局人事处,负责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我省成绩合格证的制发。省统计局具体负责拟定本省考试合格标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确定本省合格标准。
各市统计局负责组织宣传发动、报名和资格审核、代收考务费,报名结束后及时将报考人员的报名表及有关材料上报省统考办。
三、考试工作
(一)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1、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科目为《高级统计实务》,采用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统计专业知识、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分析、解决和处理统计业务的综合能力。
2、考试时间定于2010年10月24日上午9:00至12:00。
3、考点设在广州市。
(二)报名条件:报名参加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2、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三)报名时间
考试报名工作从2010年6月1日至6月20日止。
(四)报名办法
按属地管理原则报考人员向所在地市统计局(统考办)报名。省直单位报考人员的报名由省统考办负责(咨询电话020-83134074)。
报考人员须填写《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报名登记表》(见附表)一份,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原件核查,并提交复印件各一份,以及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4张(含贴报名表相片一张)。
各市统计局在组织报名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报名条件,认真做好报名资格的审查工作。报名资格所要求的从事统计工作的年限计算到2010年12月底。
(五)报考费用
按照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6〕629号)规定标准收费。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报名按每人100元的标准收取考务费,不得收取其它考试报名费。各市收取的考务费,必须于2010年6月30日前全额上缴省统考办。
(六)阅卷评分
阅卷评分工作由全国统考办组织专家统一进行。
(七)成绩管理
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统考办核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合格证在5年内有效。
参加考试并达到省合格标准的人员,由省统考办核发考试成绩证明,该证明只在我省一年内申报评审有效。
(八)考试大纲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已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为使广大统计专业技术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新统计法,全国统考办根据新统计法的规定和要求,对高级考试大纲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考试大纲公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网站“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栏,供考生浏览查询,该专栏网址域名为:http://www.stats.gov.cn/tjzyjszgks/。
四、评审工作
从2009年起,全省所有申报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必须参加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并取得符合条件的成绩证明,才能参加评审。
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是改革统计专业人员评价方式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人事、统计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合作,特别是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从培养统计高级专业人才出发,认真负责,确保我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统计局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