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入场考生的核对要求及异常情况处理办法
一、考生须持准考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进入考场,既无准考证、身份证,又无其他有效证件的考生不允许参加考试。
二、考生在考试当天未带准考证,须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考务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具体步骤如下:
1、由考生本人填写《证件不齐考生登记表》;
2、由考务办公室专人核对;
3、向考生开具由考点主考签发的临时准考证并加盖考务专用章;
4、考生持临时准考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进入考场交监考员审验;
5、监考员确认无误后,方可允许该考生参加考试。
三、考生在考试当天未带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须持本人准考证到考务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具体步骤如下:
1、由考生本人填写《证件不齐考生登记表》;
2、由考务办公室专人核对;
3、由考点主考在该考生的准考证上注明“未带身份证,已登记”字样,并加盖考务专用章;
4、考生持该准考证进入考场交监考员审验;
5、经监考员确认,准考证上的照片确与考生本人一致后,方可允许其参加考试。
考 场 规 则
一、考生在考试前十五分钟,凭准考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入座后将证件放在桌面右上角,以备核查。
二、考生迟到三十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开考后三十分钟内和考试终了前十五分钟内考生不能交卷离场。
三、考生可携带必要的书写工具和不具备可编程功能的计算器进入考场,不准将书籍、资料、纸张、报刊、掌上电脑、电子记事本和具备可编程功能的计算器等带入考场;开考后不得互相借用考试工具。
四、考生必须关闭通讯工具,并将书包放在存包处。
五、考生一律使用蓝色或黑色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在试卷规定的位置上作答,字迹要清楚、工整;不得使用其他颜色笔或铅笔答题。
六、考生应在试卷规定的位置上准确填写所在考区名称、准考证号、座位号和姓名,不得在试卷装订线外做任何标记。
七、考生不得要求监考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字迹模糊、折皱破损等情况,可举手询问或请求调换。
八、考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安静,场内禁止吸烟,不许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严禁偷看他人试卷。提前交卷的考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
九、考试结束铃响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待监考员收齐试卷并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
十、考生不得将试卷带出考场。
违纪处理规定
第一条 考生只能用蓝色或黑色的钢笔、圆珠笔、签字笔答题,否则试卷按零分处理。
第二条 考生必须在试卷规定位置填写所在考区名称、准考证号、座位号和姓名,不得在试卷装订线外做任何标记,否则试卷按零分处理。
第三条 考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监考员将立即终止其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试卷按零分处理:
(一)不在规定的考场和座位上答题,经监考员劝告无效;
(二)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听监考员警告;
(三)偷看他人试卷或有意提供给他人抄袭;
(四)夹带资料、传递纸条或交换试卷;
(五)请他人替考;
(六)不按规定关闭移动电话,并查看或接听移动电话;
(七)使用掌上电脑、电子记事本或具备可编程功能的计算器等工具。
第四条 考生有其它作弊行为,可视其情节参照本规定第三条处理。
第五条 考生如出现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员或其他考生、威胁他人安全等行为,情节严重者,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六条 阅卷人员发现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试卷雷同,经阅卷小组共同认定后,相关试卷按零分处理。
第七条 在考试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该考点或考场成绩无效:
(一)试题泄露,并造成一定传播范围;
(二)没有按统一要求组织考试,考场秩序混乱,考生作弊现象蔓延;
(三)纵容考生作弊或有意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