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评结合”的方法是对过去单纯评审的改进,是在评审之前加入一个考试环节。统计专业技术人员要想取得高级统计师的职称,除具备学历、专业工作年限等硬件条件外,首先要经过全国统一的高统考试,再由当地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考试和评审在评价中具有不同的功能。考试主要是评价申报人的学识水平、业务能力,检测他们对统计理论理解的深度、了解的广度,以及他们在工作中应用这些理论的能力,处理和解决统计工作实际问题的能力。只有通过考试成绩合格的申报人,才有资格参加评审,评审主要是评价申报人的业绩、成果和贡献。也就是说,考试解决“是否会干统计”,评审解决“干出了多少成绩”问题。工作流程中,资格审查在前,其次是考试,最后是评审。考试合格只获得“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而通过评审最终才能获得“高级统计师资格证书”。
(二)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实行“六统一”,即:全国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合格标准、颁发统一的成绩合格证明。考试只在各省的省会城市设置考点。考试每年一次,一般在五月中旬进行,时间为半天,三个小时。申报人的报名资格条件基本遵照《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中对高统的要求,资格审查由各地考试机构在报名时进行。
(三)考试设置一个科目:《高级统计实务》。主要检测申报人运用统计专业理论和相关知识分析、解决、处理统计业务的综合能力,采取案例方式出题,实行开卷考试。阅卷实行机读和网上阅卷的方法。考试成绩合格,获得“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有效期五年。合格证明逾期,必须重新参加考试。考虑到各地统计专业人员的文化素质、业务能力、密集程度存在较大差异,允许各地按照实际情况,确定自己的考试有效标准,颁发只在本地、当年度有效的证明。
(四)获得“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当地有效证明,才有资格向当地评审组织申报高级统计师资格。各地评审组织审查申报人具有“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并在有效期内、符合当地规定的申报高级统计师外语水平、有在统计岗位上履行职务的能力,允许参加评审。各地组织社会化评审委员会评审。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自己的评审实施意见,报国家统计局备案。各省评审实施意见应向社会公布。评审通过者颁发各地人事部门和统计部门联合用印的“高级统计师资格证书”。
(五)高级统计师的“考评结合”工作由人事部和国家统计局共同负责,具体工作由“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负责实施。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试题,会同国家统计局对考试进行指导、监督、协调。国家统计局负责考试大纲的编写、出版、发行,组织命题、建立题库、阅卷和指导考试工作。人事部、国家统计局协商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各地考试机构负责组织报名、实施考试、向应考人员反馈考试成绩。
全国统计考办
二○○六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