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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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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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址:各省辖市、县(市、区)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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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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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0371-69699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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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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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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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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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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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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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申请与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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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人向统计从业资格承办机关提出申请,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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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统计从业承办机关按照受理条件审查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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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向申请人出具《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连同申请材料(《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由承办机关留存)退还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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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不满足受理条件的,暂不予受理,向申请人出具《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补充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经补齐、补正后重新申请的材料,按受理条件重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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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即时受理,向申请人出具《统计从业资格申请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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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查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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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应当对已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在规定期限内报送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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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认定标准对通过初步审查的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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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不符合认定标准的,在《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书》的认定意见栏目中签署“不予认定”的意见,说明理由。同时填写《统计从业资格不予认定书》,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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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符合认定标准的,在《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书》的认定意见栏目中签署“准予认定”意见。同时填写《统计从业资格认定书》,制作《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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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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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书》、《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或《统计从业资格不予认定书》交由统计从业资格承办机关分别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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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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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应当对已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报送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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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自收到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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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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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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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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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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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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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齐全、规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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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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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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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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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原件及其复印件两份或本人合格学历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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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人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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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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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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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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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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