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10号)和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07]7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一、组织机构与分工职责
(一)江苏省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局领导小组”),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教育处,人事教育处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和全省认定实施机关项目负责人。
省局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人事教育处为省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责任部门。负责省局领导小组日常事务;统计从业资格的申请材料的审查、认定;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试卷及相关文书材料的印制、组织阅卷、成绩汇总;证书的印制、编号和发放;有关数据的汇总存档;完成国家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相关工作。
教育中心负责全省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负责考试报名和推荐教材的征订、发放;协助人事教育处做好认定工作的有关具体事务。
政策法规处负责对《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在我省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宣讲、释疑。
网络信息办公室负责《江苏统计信息网》和《江苏省统计局内部信息网》统计从业资格认定专栏的建立、维护和相关信息加载。
财务基建处和驻局监察室,分别按照财务、审计、行政监察职能,对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实施监督。
(二)各省辖市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局管理机构”),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指导,承担本行政区域的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考点设定和考务组织。
主要职责有: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承办机关的确定;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检查、监督;统计从业资格申请及证书发放的材料汇总、上报、下发;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主要有宣传发动,考试报名工作的部署、指导,推荐教材的征订、发放,参加考试人数的汇总,考点的设定和上报备案,试卷及相关文书材料的接收、分送、汇总、上送,考务组织的指导监督,考试成绩的分送;作为具体承办机关,对所负责城区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进行受理、初审、上报,对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进行考试相关信息公布、组织报名、教材征订发放、考务组织、成绩通知;完成省局领导小组交办的相关工作。
(三)各县(市)及由省辖市确定作为承办机关的区统计局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和从业资格考试的具体组织机构。
主要职责有: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的受理、初审、上报;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相关信息的公布,宣传发动,组织报名、教材征订发放,考试的考务组织、成绩;认定、考试工作有关数据的录入、上报;完成省局领导小组和市局管理机构交办的相关工作。
二、社会公示
(一)省局在新闻媒体上公布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信息;在《江苏统计信息网》、《江苏省统计内部信息网》上公布《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程序》及相关文件、表格、文书等和省、市局管理机构、各承办机关的咨询电话、责任部门、责任人和承办人姓名。各市局和承办机关应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和省局的布置,及时在所在地向社会公布本级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和考试工作的相关信息。
(二)全省各承办机关应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国家统计局下发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程序》;公布本机关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承办人的姓名、职务、办公地点、联系电话;公布本机关行政投诉受理机构及投诉电话。公示材料应做到大小适中、字迹清晰、外观整洁。
三、印制文书材料
主要文书材料有:
1、《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
2、《统计从业资格申请受理通知书》。
3、《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4、《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补充材料通知书》。
5、《统计从业资格申请材料交接清单》。
6、《统计从业资格认定通知书》。
7、《统计从业资格不予认定通知书》。
上述文书材料1-5项由各承办机构从《江苏统计信息网》、《江苏省统计内部信息网》下载统一版式、A4纸大小各类文书表格并根据需要数量予以印制。
四、印章
(一)内容与式样
1、省统计局
印章内容:江苏省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专用章。
2、市、县(市、区)统计局
印章内容:XX市(县、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审核专用章。
(二)使用与管理
1、使用范围:各类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表格、文书、材料中涉及本级意见的确认。
2、使用程序:
(1)本印章由该机关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承办人员或项目负责人指定的其他人员保管。
(2)《统计从业资格申请受理通知书》、《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补充材料通知书》由承办机关的承办人员加盖本印章并注明日期。
(3)其他文书、材料均应由本机关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项目负责人同意后,承办人员方可加盖本印章并注明日期。
五、受理
各承办机构在本年度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公布后的20个工作日内受理审核申请。
(一)岗位责任人:各承办机关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承办人员。
(二)工作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三)申请条件
1、申请人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⑴熟悉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
⑵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⑶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齐全、规范、有效。
(四)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领取并填写《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3、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4、本人合格学历证书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具备免试一门考试科目条件者);
5、本人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1张。
(五)岗位职责及受理程序
1、按照受理条件审查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1)填写《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盖章,连同申请材料(《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由承办机关留存)退还申请人;
(2)在《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上签署不予受理的意见和理由,终结审批,将表格存档。
3、申请材料不满足受理条件的,暂不予受理:
(1)填写《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补充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对经补齐、补正后重新申请的材料,按受理条件重新审查。
4、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即时受理:
(1)在《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受理意见栏目中签署准予受理意见;
(2)将准予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提交审核人员;
(3)向申请人出具《统计从业资格申请受理通知书》。
5、无论受理与否,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件原件、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单原件、学历证书原件查验完后必须即时退还申请人。
(六)数据录入。所有申请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中所有信息应准确无误录入数据库。
六、审核
(一)岗位责任人:各承办机关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项目负责人。
(二)工作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三)审核标准:申请人基本条件、材料符合受理条件。
(四)岗位职责及审核程序:
1、按审核标准对准予受理的申请材料和受理意见进行审核。
2、不符合审核标准,不同意受理的申请,在《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的审核栏目中签署 “不同意”或“暂缓”的意见,并注明原因或修改意见。
3、符合审核标准的申请,在《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的审核栏目中签署“同意”意见,并告知受理人员。由受理人员填写《统计从业资格申请受理通知书》交申请人。
4、将通过审核的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机关进行审查认定。
(五)数据审核:对申请人员数据库进行审核。未通过审核的人员数据库在本承办机构存档。通过审核人员的数据库在报送申请材料时一并报市局。
七、汇总
(一)岗位责任人:各省辖市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项目负责人。
(二)工作时限:在上报认定材料前。
(三)岗位职责及汇总程序:
1、本人或指定专人对辖区内各承办机关上报的申请材料逐人逐项地进行点验。点验时,应有承办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在场。
2、点验后,应及时将申请材料收下,并填写《统计从业资格申请材料接收清单》(一式2份),交接人双方签名并加盖本机关审核专用章及注明日期,双方各留存一份。
3、数据汇总:将本市各承办机关上报的申请人员数据库汇总。
4、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市各承办机关上报的申请材料和数据库报送省局进行审查认定。
八、认定
认定工作在本年度考试成绩公布后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一)岗位责任人:省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项目负责人。
(二)工作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三)工作时间:项目负责人指定承办人员在工作时间内接受各市上报申请材料;并在20个工作日内向各市反馈上报申请材料的审定情况。
(四)认定标准:同审核标准。
(五)岗位职责及认定程序:
1、按认定标准对通过审核的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定。
2、申请材料不符合认定标准,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在《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书》的认定意见栏目中签署“不予认定”的意见,说明理由。同时填写《统计从业资格不予认定书》,并说明理由。
3、申请材料符合认定标准,同意审核意见的,在《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书》的认定意见栏目中签署“认定”意见。同时填写《统计从业资格认定书》。
4、将已经过审查认定程序后的全部申请材料(每人两份)分类存档。其中一份由统计从业资格实施机关留存;另一份交由统计从业资格承办机关存档。
5、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书》、《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或《统计从业资格不予认定书》交由统计从业资格承办机关分别送达申请人。
(六)数据补充与反馈:对上报数据库中的审批情况进行补充,省局在每年底向各市反馈本年度数据库。省局同时保存各市数据库电子文档。
九、转达
(一)岗位责任人:各省辖市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项目负责人。
(二)时限:在领取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前。
(三)岗位职责及转达程序:
1、本人或指定专人将省局“认定”和“不予认定”的申请材料及时转交给辖区内各承办机关。对“不予认定”的材料,应逐人加以说明。
2、转交时,应填写《统计从业资格申请材料接收清单》(一式2份),交接人双方签名并加盖本机关审核专用章及注明日期,双方各留存一份。
(四)数据库调整:依据省局认定情况,对本市各承办机关上报的申请人员数据库进行补充、调整。
十、告知和送达
(一)岗位责任人:各承办机关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项目负责人。
(二)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三)岗位职责:
1、签发和交接的项目文书资料符合规定,意见清楚,手续齐全。
2、存留归档的项目文书资料和申请材料规范、完整。
3、告知和送达申请人的有关事项及时、准确、耐心、高效。
(四)工作程序:
1、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填写《统计从业资格申请受理通知书》、《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补充材料通知书》;接收省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机关转来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书》、《统计从业资格不予认定书》、《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和统计从业资格申请材料。
2、通知申请人分别领取有关通知书和《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完成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有关文书、资料的送达工作。
3、对统计从业资格申请材料进行清理,立卷归档。
(五)数据更新:根据省局反馈的数据库,对有关人员数据库进行更新并保存电子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