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素质,保证统计基础数据的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监督作用的报告》的有关规定和人事部关于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行制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是准备进入统计岗位的人员,都应先参加统计员资格考试,合格者才有资格从事统计工作。已经在岗的统计人员,未评定统计员任职资格的,也应参加考试,取得统计员的资格。中专、大专毕业生,可直接到统计岗位工作,其中,统计中专、大专毕业人员,见习期满,经过考核认定统计员职务资格;非统计中专、大专毕业生,应通过考试确定统计员资格。
第三条参加统计员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改革开放政策,遵纪守法;
2.热爱统计工作,积极钻研本职业务,具备统计人员应有的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
4.高中以上非统计中专、大专毕业;
5.应考人员中凡未经过系统的统计专业知识学习的,应在培训的基础上参加考试。
第四条统计员资格考试合格,获得《统计员资格证》。此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事厅(局)或职改部门和统计局颁发。《统计员资格证》是上岗位从事统计工作的证明,在全国范围内均有效。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专职或以统计工作为主的兼职统计岗位出现缺额,可从持有《统计员资格证》的人员中录用上岗从事统计工作。
第五条经考试获得统计员资格的新进入统计岗位人员,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聘任统计员职务;经考试获得统计员资格的在岗统计人员,可直接聘任统计员职务。受聘担任统计员职务人员,领取统计员的职务工资。
第六条统计员资格考试,主要是测试从事统计工作必须具备的一些基本知识,内容包括:社会经济统计学原理、专业统计和统计法规。
第七条统计员资格考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统计局共同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审批考试规定,审定考试大纲和对考试进行监督。国家统计局负责统写考试大纲,建立题库和考试的组织工作。
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第九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试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矛盾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