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职改办、统计局,定州市、辛集市职改办、统计局,中省直有关部门职改办: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印发的《关于2014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统考办字〔2014〕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2014年度我省统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和高级(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范围
从事统计及相近专业工作的人员。
二、考试时间和考试科目
2014年度全国统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和高级资格考试日期均定为10月19日(星期日)。
初级资格考试时间及考试科目为:
上午:9:00—11:30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
下午:2:00—4:30统计专业知识和实务
中级资格考试时间及考试科目为:
上午:9:00—11:30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
下午:2:00—4:30统计工作实务
(注:初级、中级资格考试采取闭卷笔答方式。)
高级资格考试时间及考试科目为:
上午:9:00—12:00高级统计实务与案例分析
(注:高级资格考试采取开卷笔答方式。)
三、报名条件
(一)政治思想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能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二)学历资历条件
1.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
2.报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十年,取得统计专业初级资格;
(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六年;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四年;
(3)获双学士学位后或研究生班结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二年;
(4)获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获博士学位。
3.报名参加高级资格考评结合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统计师、会计师、审计师或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以下简称中级技术资格)满2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取得中级技术资格满4年以上;
(3)在企业及县级以下机关、事业单位从事统计工作25年以上的业务骨干,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统计师资格6年以上;
(4)符合《河北省高级统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中规定的破格条件的人员。
四、网上报名流程
2014年考试报名采用“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的方式进行,考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选择现场确认点进行网上报名,经各设区市或县级统计部门“现场确认”后,方可视为报名成功。具体流程如下:
(一)报名网址及报名时间
网址:http://124.239.212.132/
报名时间:2014年6月20日—2014年7月10日。
(二)现场确认报名信息
实行网上报名后,应考人员基本情况数据库信息将由报名系统自动生成,省统计局将生成信息反馈各市统计局,各市须对反馈信息进行核对确认。
1.报考人员须将打印的网上报名表及有关证件交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审核合格的,审核人在报名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
2.报考人员(单位代办亦可)须携带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报名表、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等报名条件要求的相关证件(原件、复印件),在规定的日期内到网上报名时选择的报名点(当地统计部门)进行现场审核确认(验原件留复印件)。审核人要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备查,经确认后报考人员即可办理缴费、购书等手续。
3.县级统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本辖区审核确认通过的报名材料报市统计局进行资格复审。
4.各设区市统计部门对复审合格的人员在网上点击审核通过,报考人员整个报名流程全部完成。考生可于报名时间结束10日后查看本人报名状态。
报考高级的报名材料,各市签字盖章后报省统计专业职改办留存备案。
(三)准考证打印及成绩发布
准考证打印:完成网上报名及现场确认的考生,于2014年10月10日9时至10月17日17时,在河北省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网(http://124.239.212.132/)“打印准考证栏目”内下载并打印准考证,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打印准考证的,视为主动放弃参加考试。
成绩发布:考试成绩查询系统将于考试结束两个月后在网上开通,届时考生可登陆国家统计局网站“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栏(http://www.stats.gov.cn/tjfw/tjzyjszgks/),查询考试成绩及合格标准。
五、考试考务工作相关要求
(一)考生要求
1.考生要认真浏览《网上报名指南》,注意网上报名操作流程及相关要求。填报错误或提供虚假信息,由考生本人负责。
2.考生须仔细核对准考证上相关信息,并按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3.考生务必携带本人正式有效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考试,两证齐全方可入场。对于在考试前一周内遗失有效身份证的考生,可携带由公安部门发放并在有效期限内的临时身份证。
(二)考务要求
1.考试结束后,要组织、指导监考人员认真填写考场情况记录卡,收齐答题卡,并将答题卡按照准考证号码顺序排列好,确认无误后与考场情况记录卡一起封装于答题卡回收袋内。
2.一般情况下备用卷不得启用,如因特殊情况必须启用备用卷,应先向省统计专业职改办请示。启用考试备用卷后要说明原因,并在考试备用袋上方注明“启用”两字。考试结束后2天内,务必将答题卡、备用卷安全送交省统计专业职改办。
3.考试期间必须有专人值班,值班时间从10月18日18时至19日18时。各设区市要将值班人员的姓名、职务、值班电话、手机号码于10月14日前报省统计专业职改办。
(三)考场设置
1.考场要设在环境安静、交通便利、设备完善、管理有序且不受外界干扰和便于集中管理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于9月10日前将确定的考试地点报省统计专业职改办,以便生成考生准考证完整信息。
2.考场人数一般按30人或25人设置,5人以下不单独设置考场。初、中级考试试卷预定种类分30份(袋装)、25份(袋装)、20份(袋装)、15份(袋装)、10份(袋装)、5份(袋装)六种。各设区市初、中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点设在本市;定州市、辛集市考生及全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考生由省统计专业职改办统一组织,考点设在省会石家庄市。
3.各市确认反馈信息无误后,填写《应考人员基本情况数据库反馈信息确认表》(附件4)并盖章,与考场设置表、试卷预定单(附件5)一起于8月10日前报送省统计专业职改办。
(四)教材征订
1.今年初、中级资格考试教材用书是第三版共2本:《统计业务知识》(初、中级)和《统计相关知识》(中级)。与考试教材(初、中级)配套的辅导资料有《学习指导与习题》共2本。
报考初级资格考试的学员,只须购买《统计业务知识》教材和《统计业务知识学习指导与习题》。报考中级资格考试的学员,须购买《统计业务知识》及《统计相关知识》2本教材和《统计业务知识学习指导与习题》及《统计相关知识学习指导与习题》2本即可。
2.高级统计师考评结合考试国家不统一编印教材,由省统计专业职改办聘请知名专家、教授按照考试大纲要求编印了《高级统计实务与案例分析》教材,今年对教材重新进行了修订。高级统计师考试用书仅供考生考试复习时参考。
3.考试用书由考生自愿征订,由于退订损耗巨大,国家局今年将不再办理退订。考试大纲在国家统计局外网下载。
六、高级统计师考试及申报评审有关事项
(一)申报评审高级统计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统计师考评结合考试。考试合格后,符合河北省高级统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方可参加评审。
考试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发放国家统一印制的合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3年评审有效。省内合格标准,由省职改办与省统计局确定,报全国统计考办同意后执行,省内合格证书仅可参加下年度评审,逾期无效。
(二)高级统计师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时间安排,按省职改办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高级统计师考试和评审的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任职资格时间计算到2014年12月底。
(四)在统计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公务员,如符合《河北省高级统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可以申报参加高级统计师考试和评审,但取得任职资格后不予聘用。
七、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考试管理工作
(一)积极谋划,做好考试宣传和准备工作
今年是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的第一年,各市收到通知后即可根据当地情况安排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同时要利用报纸、电台、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加大考试报名的宣传动员力度。全国统计考试办公室将在中国统计信息网“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栏适时发布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信息,请及时告知考生。
(二)认真负责,切实做好考生网上报名工作
各设区市统计和人事职改部门要对考生认真负责,热情服务,对考生的询问耐心解答,并要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及省有关考试规定执行。负责考试资格初审、复审的人员,要及时察看网上报名情况,在现场确认、审核时要对报考人员的报名信息及报考资格进行严格审查。
(三)周密组织,确保考试各环节顺利进行
为了确保我省今年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顺利进行,各级统计、人事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考试管理工作。要加强对考试考务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和业务培训,使他们尽快熟悉和掌握有关的政策规定、工作纪律、业务知识及防范考试舞弊行为的方法,切实履行好职责。各市要妥善做好试卷运送、交接和保管工作,确保试卷安全,杜绝泄密事件发生。
(四)严肃考风考纪,加大考试监督力度
考风考纪是考试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是保证考试成绩真实有效的关键。各市要认真学习并大力宣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12号),抓好考风考纪工作,强化考试管理、考场纪律和保密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严格考试纪律,认真落实考试管理责任制,对考风考纪出现的新问题要研究制定有效措施,维护资格考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确保考试各环节工作的顺利进行。各考点要在入口处等明显位置标注考区、考场,并张贴考场示意图、考试时间、考场规则(附件6)和应考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对违反纪律的按照人事部令第12号严肃处理。
(五)严格财政纪律,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统计专业职称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11〕3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各设区市统计局要在考试结束后按照省局统考办的时间要求将应缴的考务费、教材费汇至省统计局财政汇缴专户。
八、省统计专业职改办联系方式
邮政编码:050051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合作路312号
联系电话:0311—87053174
传真电话:0311—87043762
201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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