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统计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0号)和全国统考办《关于2016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统考办字〔2016〕2号)精神,为了做好我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我省参加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人员范围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在岗统计专业技术人员。
二、组织领导
全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工作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的要求,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计局共同负责组织实施。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共同负责本地区高级统计师考评结合考试的有关组织管理工作。
全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的考务组织实施工作由省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统考办”)负责。省统考办设在省统计局人事处,负责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我省成绩合格证的制发。省统考办具体负责拟定本省考试合格标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确定本省合格标准。
各市统计局(统考办)负责组织宣传发动、报名和资格审核、代收考务费,报名结束后及时将报考人员的报名表及有关材料上报省统考办。
三、考试工作
(一)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1.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科目为《高级统计实务与案例分析》,采用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考察应试者运用统计方法和数据信息,分析、判断、处理统计业务和解决统计工作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
2.考试时间定于2016年10月16日上午09:00至12:00。
3.考点设在广州市。
(二)报名条件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统计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热爱统计业务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统计行业操守,并符合下列一项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考试:
1.获得统计学或者相近专业(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下同)博士学位后,担任统计师专业职务满2年;
2.获得统计学或者相近专业硕士学位,担任统计师专业职务后,或者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统计师、会计师、审计师或者经济师资格(以下简称中级资格)后,从事统计专业工作满3年;
3.获得统计学或者相近专业本科学历或者学士学位,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统计专业工作满4年;
4.获得非统计学或者相近专业上述学历、学位,取得中级资格后,其从事统计专业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三)报名时间
考试报名工作从2016年5月16日至5月31日,各地级市亦可适当延长到6月30日。
(四)报名办法
按属地管理原则报考人员向所在地市统考办报名。省直单位、中央驻穗单位的报考人员,由单位集中统一到省统考办报名(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省府大院10号楼718房)。报名咨询电话:020—83134436、83134074。
报考人员须填写《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报名登记表》(见附表)一份,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原件核查,并提交复印件各一份,以及本人近期免冠大一寸正面同底证件照片3张(含贴报名表相片一张)。
各市统考办在组织报名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报名条件,认真做好报名资格的审查工作。报名资格所要求的从事统计工作的年限计算到2016年12月底。
(五)报考费用
按照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6〕629号)规定标准收费。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报名按每人100元的标准收取考务费,不得收取其它考试报名费。各市收取的考务费,必须于2016年7月31日前全额上缴省统考办。
(六)阅卷评分
阅卷评分工作由全国统考办组织专家统一进行。
(七)成绩管理
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统考办核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合格证在3年内有效。
参加考试并达到省合格标准的人员,由省统考办核发考试成绩证明,该证明只在我省一年内申报评审有效。
(八)考试大纲
2016年高级统计师考评结合考试继续使用2012年度的考试大纲。考试大纲公布在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统计服务”栏目内的“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栏,供考生浏览查询,该专栏网址域名为:http://www.stats.gov.cn/tjfw/tjzyjszgks/。
四、评审工作
从2009年起,全省所有申报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必须参加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并取得符合条件的成绩证明,才能参加评审。
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是改革统计专业人员评价方式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合作,特别是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从培养统计高级专业人才出发,认真负责,确保我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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