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天津2013年统计师考试网上报名时间:2013年5月20日—5月31日;现场确认交费时间:2013年5月20日—5月31日;报名网址:天津统计信息网(http://www.stats-tj.gov.cn);报名费用:初、中级考试费每人每科43元,不在收取其他费用。
关于参加2013年度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安排的通知
津人专职〔2013〕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力资源(职称)部门: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0号)和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13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统考办字[2013]1号)精神,现将我市参加2013年度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初级、中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
2、热爱统计工作,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遵守职业道德。
(二)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三)报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6年(专业工作年限是指报名人员取得学历前后从事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13年底,下同);
2、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
3、获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
4、获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
5、获博士学位。
二、高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统计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热爱统计业务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统计行业操守,并符合下列一项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考试:
(一)获得统计学或者相近专业(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下同)博士学位后,担任统计师专业职务满2年;
(二)获得统计学或者相近专业硕士学位,担任统计师专业职务后,或者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统计师、会计师、审计师或者经济师资格(以下简称中级资格)后,从事统计专业工作满3年;
(三)获得统计学或者相近专业本科学历或者学士学位,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统计专业工作满4年;
(四)获得非统计学或者相近专业上述学历、学位,取得中级资格后,其从事统计专业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三、考试时间、方式及科目
考试时间:2013年10月13日
考试方式:初级、中级考试采取闭卷笔答方式,高级考试采取开卷笔答方式。
考试科目:
初级:上午9:00----11:30 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
下午2:00---- 4:30 统计专业知识和实务
中级:上午9:00----11:30 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
下午2:00---- 4:30 统计工作实务
高级:上午9:00----12:00 高级统计实务与案例分析
四、报名办法及时间
(一)报名办法: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
1、报名人员按规定报名时间登录天津统计信息网(http://www.stats-tj.gov.cn),在“教育培训”下的“统计职称考评”专栏查看相关信息,并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名。
2、报考初、中级资格考试人员网上报名后,持经所在单位和主管区、县、局(集团公司)人事(职称)部门审核盖章的《资格考试报名登记表》(网上下载)及学历证书原件,按规定时间到市统计局人事处办理确认交费手续。(地址:和平区南京路244号统计大楼610室,电话:27230383)
3、报考高级资格考试人员持经所在单位和主管区、县、局(集团公司)人事(职称)部门审查同意并盖章的《资格考试报名登记表》(一式两份)、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统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按规定时间到市统计局人事处办理确认手续。(地址:和平区南京路244号统计大楼610室,电话:27230383)
(二)网上报名时间:2013年5月20日—5月31日
现场确认交费时间:2013年5月20日—5月31日
五、考试收费标准
根据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2]559号)的有关规定,初、中级考试费每人每科43元(含国家统计局收取的每人每科11元),不再另外收取报名费。
六、相关问题
1、对参加高级资格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核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书自发放之日起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根据我市统计专业人员实际情况,参照国家合格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统计局共同确定我市年度参评的成绩使用标准,对达到该标准的人员,核发考试成绩证明,该证明自发证之日起在天津市范围内参加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1年有效。
2、2013年度高级统计师评审时间及使用标准另行通知。
天津市职称工作办公室 天津市统计专业职称工作办公室
二Ο一三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