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2〕7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计局:
为加强统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统计人员的整体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统计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健全和完善统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我省按照原人事部、国家统计局的部署要求,自2006年起开展了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印发了《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0号),转发给你们,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在试行中的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及时研究处理。
一、考试
(一)考试报名程序
1.组织报名。考试报名由各设区的市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计部门统一组织进行。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按照个人申报、民主评议推荐、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的办法,由本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附件1),单位民主推荐并审查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呈报部门(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或省直部门<单位>,下同)统一到指定地点报名。省直单位的报考人员,由其省直主管部门(单位)汇总后报省统计局人事处;市以下单位的报考人员,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审查同意后,报省统计局人事处。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到驻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计局报名。
2.单位组织申报推荐时,要成立7人以上在高级统计师岗位上工作的人员组成的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对申报人的业绩、贡献和学术、技术水平进行评价,提出推荐名单。单位根据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提出的推荐名单,综合考虑申报人的品德、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等情况,确定推荐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推荐上报。事业单位要按照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量组织申报推荐,没有高级统计师空缺岗位的不再推荐申报。
3.各设区的市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计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对报名人员的资格进行认真审核把关,确保申报材料齐全、真实、符合要求。呈报部门审核同意、签署意见、并加盖印鉴,填制《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报名人员情况表》(附件2,用Excel制表并报电子版)。报名时,将《报名人员情况表》一式2份报省统计专业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省统计局人事处,济南市山大路16号)。报名人员经省统计专业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审核同意后,核发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二)考试报名应提交以下材料
1.学历证书(原件)。
2.统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
3.有效期内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有效外语考试成绩通知书(原件)。符合《关于海外留学回国等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免于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鲁人发〔2006〕7号)、《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7〕19号)规定的免试条件的人员,须提供《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免于职称外语考试审核表》;符合放宽外语成绩要求的,须提供外语考试成绩通知书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放宽外语成绩要求审核表》。
4.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应考科目(模块)合格证书(原件)。符合《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2〕9号)第六、七条暂不参加考试或免考部分科目(模块)规定的人员,须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直主管部门、高等院校人事处出具《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暂不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或免考部分科目(模块)审核表》。其中属免考部分科目(模块)的人员,须将免考部分科目(模块)审核表、考试科目(模块)的合格证同时上报。
5.《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一式2份,1份由呈报部门留存,1份报省统计专业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6.近期1寸正面同底片免冠彩色照片2张。
(三)考场原则上设置在济南市。
(四)考试用书。考试依据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制定的《高级统计师实务科目考试大纲》,不统一编写考试用书和指定参考书目。《考试大纲》的征订可由各呈报部门于考试报名时一并统计,统一订购。
(五)考试成绩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颁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根据我省人才需求情况,确定当年的使用标准,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备案。对符合当年使用标准的人员,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颁发考试成绩有效证明,该证明在省内当年度的评审工作中有效。
二、评审
(一)根据《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要求,组织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对申报人员提交的统计及相近专业研究成果进行鉴定(表样见附件3),提出明确鉴定意见。
(二)符合申报条件并持有效的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或有效证明者,由个人提出申请并填报有关材料,经民主评议、单位审查、公示无异议后,报主管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材料,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印鉴,负责人签字后,送呈报部门。
(三)呈报部门要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符合要求的,在《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简表》的“呈报部门意见”栏内签署呈报意见并加盖印鉴,负责人签字后,连同其它有关评审材料按时报送到山东省统计专业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四)申报材料必须手续完备,内容齐全,填写打印要正规、整洁,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漏页、缺页。应提供原件的不得以复印件代替。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有问题及手续不全的评审材料,呈报部门有权决定“不予呈报”。
(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建“山东省统计专业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高级统计师资格的评审工作。该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省统计局人事处承担。按照规定受理申报材料,拟定评审工作方案,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高级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成员调整、工作程序及评审办法等,依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实行异议期公示制度。由省统计局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反馈到原呈报部门和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中公示,进一步征求意见。异议期为15天。
(七)经评审通过又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公布,发给高级统计师资格证书。
(八)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驻鲁单位的评审工作,可按属地原则,委托山东省统计专业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
三、其他有关方面要求
(一)考试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组织纪律,切实做好考试命题、试卷管理、考场组织以及其它各个环节的保密工作,对泄密、舞弊行为,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评审委员会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执行保密和回避制度,确保评审结果公正、公平,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对弄虚作假、违反规定以及不按政策要求办事的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和《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鲁人职〔1994〕9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考试、评审收费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
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